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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办事指南

2024-05-31 18:11:16  浏览次数: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办事指南

 

    一、贷款条件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清远市缴存公积金(含自愿缴存),或者是具有清远市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3.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清远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

连续缴存时间,是指借款申请人按规定逐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单位缴存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清远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存在停缴、断缴、欠缴等情况的,连续缴存时间应自其恢复正常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补缴月份原则上不计入连续缴存时间。因工作调动、机构改革等客观原因导致公积金未及时缴存的,缴存职工可在补缴成功后持单位开具的补缴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提出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连续足额缴存的时间。单位缴存和自愿缴存均在我市且未间断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4.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5.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申请人的配偶无论是否缴存公积金、是否为共有权人都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只有符合贷款条件才能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婚前共同购房婚后申请,且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双方姓名的,认定为夫妻共有;婚后购房的,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有。配偶之外的人原则上不允许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6.申请人贷款所购住房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7.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8.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6个月内无申请降低月缴存额或完成降低缴存额的;

10.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国范围内)结清后才可申请;

   (二)不予贷款情形:

1.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的;

非居住用途的房产,包括工业建筑、农业建筑、商业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等,例如商铺、商住房、车库(位)、宿舍、非居住性质的公寓等。

2.所购住房为别墅

包括独立成栋的别墅,以及联排、双拼、叠拼等形式的高档住房等

3.所购住房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4.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

5.所购住房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6.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7.申请人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交易的住房;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及以上或者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以上以及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3.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全额退款未满5年的;

4.申请之前5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等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贷款额度

   (一)个人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

(二)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1.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2.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

     公积金账户有销户后重新开户情形的,除因合并销户、外部转出销户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外,其余情形不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

(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在50%以下(含50%)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加强对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查。

(四)申请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且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贷款以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由贷款受托银行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并应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六)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1.申请人家庭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申请人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3.申请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要求。

三、住房套数认定

(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认贷”标准。“认房”,以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未注销的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凡用途为“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非居住用途的房产”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范围。“认贷”,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信息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为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贷款记录与不动产查询信息属同一套住房的,可合并计为套。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四)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能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无法证明房屋登记结果和公积金贷款为同一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不予贷款。

(六)申请人家庭在我市拥有两套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二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四、贷款期限

(一)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贷款期限和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

   (三)夫妻共同申请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四)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应一致。

    五、贷款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中停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中止其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

(一)线上申请

1.借款申请人登录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公积金APP自助申请

2.受委托银行审查通过后报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

3.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将贷款资料转交担保落实人员办理担保手续;

4.贷款担保落实后,受委托银行在贷款业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5.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放款条件后,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二)柜台申请

1.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申请材料;

2.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贷款业务系统上报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将贷款资料转交担保落实人员办理担保手续;

5.贷款担保落实后,受委托银行在贷款业务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6.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放款条件后,将贷款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七、贷款申请材料

(一)个人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大陆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提供护照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未婚的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5.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6.个人信用查询及报送授权书(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7.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8.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9.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签署《借款人配偶共同债务声明及承诺》;

10.外地缴存职工,通过“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信息表》

11.多子女家庭申请贷款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可以体现家庭子女情况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合法收养文书等;

12.其他材料。

(二)购房材料

购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

2.购房首期款凭证(首付款发票,或者收据和银行票据)

3.抵押预告证。

购买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贷款: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

2.购房首期款凭证(首付款发票,或者收据和银行票据)   3.抵押证。

    购买二手自住房贷款:

1.卖方的身份证(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同意出售共有财产声明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已备案)

3.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存量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由受理银行提供)

5.抵押证。

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等抵押人栏应由全部的产权人(包括未共同申请贷款的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确认。无论产权人的配偶是否为共同买受人或共有权人均应签字确认。

预售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应采用阶段性保证与抵押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保证责任,抵押完成后转为抵押担保。作为保证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签名盖章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整体协议的项目除外

八、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及配偶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损毁不足清偿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公积金贷款产生逾期还款的。

(三)借款人为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发放后公积金中心在每月约定的扣款日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扣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含罚息,如有),如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划扣应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如有)。

(四)借款人逾期还款3期(含)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可划扣借款人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

(五)自愿缴存人员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按规定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的月缴存额。

(六)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义务。

贷款变更

(一)贷款变更渠道

    1.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微信公众号或手机公积金APP自助申请

2.柜台办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等,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表》到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柜台提出申请

(二)贷款变更要求

    1.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2期或12个月,且贷款无任何未结清逾期款项

2.变更还款方式或缩短还款期限:贷款无任何未结清逾期款项变更后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50%以下(含50%)

3.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后的还款账号应为借款人本人者共同借款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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