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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2008-12-12 09:57:23  浏览次数:

关于增加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突发事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缴存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通知如下: 
第一条 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第二条 突发事件具体包括 
    (—)重大疾病: 
    1、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 恶性肿瘤; 
    3、 再生障碍性贫血; 
    4、 慢性重型肝炎; 
    5、 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 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 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 主动脉手术; 
    (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是指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第三条 提取额度 
    (一)因第二条(—)重大疾病的第1-9项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二)因第二条(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等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四条 提取方式 
    因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填写《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申请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可提取总额。如属长期患病或慢性病的,按每年度提取一次。 
    第五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书面申请书。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职工所在单位核实证明(盖章)的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提取)申请凭证。 
    (五)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医院的诊断证明; 
    2、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按医保核定个人自负部分); 
    3、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及相关证明。 
    (六)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一)至(四)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如下资料: 
    1、当事人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件)证明材料: 
    2、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3、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及相关证明。 
    第六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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