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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清一体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须知

2018-07-04 09:49:57  浏览次数:

广清一体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须知

一、贷款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区域购买住房;

4.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5.通过广清帮扶贷款购房的广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参照清远当地提取政策执行,具体业务操作细则由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

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一人可贷不超过40万,夫妻双方可贷不超过50

三、首付款比例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贷款条件:

4.暂不接受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清远缴存公积金职工,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

5.暂不接受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购买第三套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广州缴存公积金职工,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范围是广州、清远,系统自动判断)

四、贷款年限

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法定退休年龄60岁,女性法定退休年龄55岁。夫妻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五、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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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料

一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供预售证或房产交易中心备案证明)

4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和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5、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

6、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

7、个人征信记录


二手房:

1、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状况声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

3、购房协议(需房产交易中心鉴证)

4、首期收据和银行票据

5、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清远当地查册)

6、个人征信记录

7、增值税发票

8、房产证(新/旧)

9评估报告

七、还款方式:(一)等额本金法     (二)等额本息法

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建设银行清远分行、中国银行清远分行、农业银行清远分行、工商银行清远分行、招商银行清远分行、交通银行清远分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12

咨询电话:020-12345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财政大楼

咨询电话:0763-12345

 


主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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