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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

2017-06-12 16:58:03  浏览次数:

清公积〔2017〕23号

 

关于我市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

    为方便跨省市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自2017年6月30日起,我市正式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接续平台),职工可直接前往转入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外地转至清远市

   (一)申请条件

    缴存单位为职工在我中心设立公积金账户后,职工即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二)受理地点

    市中心或各县(市、区)管理部(职工应根据缴存公积金所在区域确定办理地点)。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职工或单位受委托人)携带外地转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前往我市缴存公积金所在区域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转入;

    2.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过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3.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转账处理(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操作);

    4.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资金到账,并通知申请人。

二、从清远市转至外地

   (一)申请条件

1.职工与我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成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2.职工在转入地开设了公积金账户。职工即可申请将在我市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外地。

(二)受理地点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前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转入;

2.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接续平台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转移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转账处理。

    三、清远市内转移的办理方式维持不变。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doc


外地转入所需的材料清单.doc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doc





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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