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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解读

2023-10-07 09:25:48  浏览次数:

 

一、政策执行前已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是否符合新政条件?

答:该政策自2023年9月28日起执行,以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早于2023年9月28日(不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

二、如清远市住房,也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想在清远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如何认定?

  答:在清远市无房产,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

     三、清远市有两套住房,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再买一套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因清远市已有两套住房产,按照规定,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该政策印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是否需要提供全市的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

答:是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向受理人员出示家庭名下房产登记情况

五、连山、连南地区是否继续实行差异化贷款政策?

答:是的,连南、连山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1)符合《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3)申请人的缴存地和两次购房所在地均在连南或者均在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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