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解读
2022-10-17 11:19:07 浏览次数: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下调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通知》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我市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15个百分点,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
二、政策调整前后利率对比
调整后,我市首套、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如下:
贷款期限 | 首套住房 | 第二套住房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不变 | |
5年以下(含5年) | 2.75% | 2.6% | 3.025% |
5年以上 | 3.25% | 3.1% | 3.575% |
三、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间
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原合同利率,不进行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四、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首套住房:
1.家庭在购房所在地的家庭名下房产情况显示无住房。
2.申请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无显示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系统无贷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