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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2019-02-13 10:17:51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草拟了《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19213日—201922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联系地址:北江二路市财政大楼4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877290

传真电话:0763-3877290

  箱:qy3877290@163.com

 

附件: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213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

第一节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

  第七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节 汇、补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以下简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款项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节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由新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启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章 提取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五)至(八)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他情形提取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九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追讨并收回其骗提所得的资金;在缴存人骗提所得的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5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将该缴存人骗提失信情况书面通告其在职单位,同时纳入信用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媒体进行曝光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个人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及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于新单位重新就业、选择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缴存及提取业务办事指南,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三十二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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