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我中心草拟了《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2019年2月13日—2019年2月2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联系地址:北江二路市财政大楼4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877290
传真电话:0763-3877290
附件: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2月13日
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动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账户设立 自愿缴存人可到缴存所在地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自愿缴存账户)设立手续并现场自愿签订《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下称协议)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第六条 汇、补缴
一、汇缴 自愿缴存人应自设立自愿缴存账户当月起根据《协议》约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扣缴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 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后出现欠缴情况的,自愿缴存人可自由决定是否补缴自愿缴存账户设立后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 缴存额 缴存额为自愿缴存人每月需缴存的金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贷款前,缴存额不得降低。
第九条 账户转移
一、市内转移 自愿缴存人重新与本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需将自愿缴存账户转为缴存单位名下普通个人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本市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缴存人需要继续缴存的,可将本人缴存单位名下普通个人账户转为自愿缴存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外市转到清远市 自愿缴存人与外市缴存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自愿缴存的,且外市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自愿缴存人在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我市的自愿缴存账户。
三、清远市转到外市 自愿缴存人与外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愿缴存的,且在外市缴存满6个月的,可在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申请将在我市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市的缴存账户。
第十条 账户停缴、启封 自愿缴存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停缴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办理账户停缴封存。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封存状态。账户停缴封存后,自愿缴存人需要继续缴存的可办理账户启封手续,账户启封后即可从当月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账户注销 自愿缴存人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以申请账户注销,账户内余额将以转账形式全部返还自愿缴存人。自账户注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提取 自愿缴存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一至四项情形参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五、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贷款事宜,按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相关业务办事指南,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