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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2019-06-07 10:10:59  浏览次数:

清远市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1  制定依据

 

1.1  为便于缴存人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地办理公积金贷款,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清公积〔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2  贷款条件

 

2.1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  申请人是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或具有本市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或者是在本市自愿缴存公积金的人员;

3  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

4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5  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6  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7  申请人贷款所购住房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8  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首期购房款;

9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0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在50%以下(含50%)

2.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  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的;

2  所购住房为豪华住房的;

3  所购住房为家庭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3  公积金贷款以申请人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核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  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任意种类贷款)近2年内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或者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2  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有当前逾期未结清的;

3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且全额退款未满5年的;

4  申请之前5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等不良诚信记录的。

 

3  贷款额度

 

3.1  个人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3.2  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2.1  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1  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  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  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3.2.2  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

3.3  申请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且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3.4  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1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  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  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4  申请组合贷款(即借款人同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应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要求。

 

4  贷款期限

 

4.1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同时,贷款期限还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夫妻共同申请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

4.2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应一致。

 

5  贷款利率

 

5.1  公积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5.2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6  贷款流程

 

6.1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递交有关材料;

2  受委托银行进行贷前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贷款信息系统上报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

3  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对贷款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通知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5  贷款担保落实后,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录入;

6  公积金中心确定符合放款条件后,将贷款发放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卖方指定账户。

 

7  贷款申请资料

 

7.1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和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2  购房合同及购房首期款支付凭证;

3  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4  个人信用报告(已婚为夫妻双方提供);

5  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和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6  二手房贷款须另外提供卖方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和卖方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卖方已婚或二手房存在共有权人的,须签署《同意出售共有财产声明书》);

7  外地缴存职工须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明细(属首套住房的,需提供至少最近5年的缴存明细记录,缴存时间不足5年的提供全部明细记录);

8  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8  贷款承办银行

 

8.1  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以下银行及其下属网点办理:

1  中国工商银行清远分行

2  中国农业银行清远分行

3  中国银行清远分行

4  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

5  交通银行清远分行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远分行

7  清远农商银行[含各县(市、区)农商银行)

8  招商银行清远分行

9  广发银行清远分行

10  东莞银行清远分行

 

9  贷款变更

 

9.1  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时,申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变更申请表》,在5天限制期(即还款日当日及前后各2日)以外的时间到贷款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9.1.1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2期或12个月,且贷款无任何未结清逾期款项的,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金。

9.1.2  贷款期间内,贷款无任何未结清逾期款项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或者缩短还款期限变更后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仍要符合本指南2.1条的规定。

9.1.3  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变更还款账户变更后的还款账号应为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账号。

9.1.4  借款人如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可联系贷款受委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由银行网点经办人员进行修改。

 

10  其他

 

10.1  本指南不适用于广清一体化公积金贷款。

10.2  本指南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主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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