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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韶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的通知

2017-01-12 16:54:45  浏览次数:

清公积[2017]01号

 

关于开展清韶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各受委托贷款银行: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助力化解商品住房存量,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我中心已于2016年12月22日与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清韶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清韶住房公积金互贷正式启动。现就互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需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无需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三、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规定;

四、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正式实施。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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