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告
随着广清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已不能满足广清一体化工作的需要。为解决以上问题,参考广州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拟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作出修订,形成了《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示时间: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意见。提出意见或意见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反映意见的个人,应签署真实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反映意见单位(或团体)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江二路市财政大楼4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877290
传真电话:0763-3877290
邮 箱:qy3877290@163.com
附件:1.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
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快广清一体化进程,逐步对接广州公积金政策,方便群众,现将《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关于修改<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下次《办法》)第七条原文为“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现修改为“缴存基数和比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一、修改情况
本条款主要是明确自愿缴存账户的缴存上限问题。本次修改删除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不得高于24%”。
二、修改理由
(一)取消自愿缴存户缴存上限有利于解除对自愿缴存人的合法权利的限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建金管〔2005〕5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因此,当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大于我市缴存上限时,将无法按《意见》规定执行,不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精神。
(二)取消自愿缴存户缴存上限有利于广清公积金一体化政策层面的逐步对接,营造广清一体化政策氛围,为今后提高我市公积金服务水平打下政策基础。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2号),对自愿缴存账户无相关缴存上限限制条款。
(三)取消自愿缴存户缴存上限利于为缴存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根据广州公积金对自愿缴存人的服务模式,自愿缴存人的公积金账户是作为公积金贷款还款的唯一账户,自愿缴存人可按规定足额缴存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只需在一个账户中即可完成公积金缴存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管理,实现缴存、还贷一次办,极大的方便了缴存人,是公积金服务的一次重大创新。
三、修改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建金管〔2005〕5号)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