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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2019-03-06 10:18:14  浏览次数:
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征求意见文件名称序号意见建议内容采纳情况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1能否考虑放开二次贷款未采纳。理由: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预警临界点。近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一直高位运行,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4.94%,2018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42%,均超过预警临界点,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为降低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我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需适度从紧,放开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暂不成熟。
2建议打压并下调房价,同时提升公积金贷款额度。建议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未采纳。理由:1.我中心作为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具备调控房价的职权。2.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预警临界点。近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一直高位运行,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4.94%,2018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42%,均超过预警临界点,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我市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大幅提高的条件暂不成熟。

3缴存时间少于24个月,首套可贷额度实在太低了,这点额度对于真正需要购房的刚需年轻人实在杯水车薪,建议增加首套的额度,二套额度倒是可以低,首套不能低。采纳。
4
能否参考广州公积金的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定的基础贷款额度,合理修订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适当考虑一般缴纳基数的职工。
未采纳。理由: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要求,各地管理中心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均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情况、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等都与广州不同,因此,我们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必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从而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
5每月本人缴纳200元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想买90方以下的首套房,以前能贷款30万。按调整后的标准来计算,几乎不能得到保障福利。希望制定出更能保障基层民众的政策。采纳。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征信记录显示存在逾期记录应设置期限,如近两年内、近三年内。2.不排除因非个人原因造成征信记录异常且短时间无法通过异议方式修改,建议留有通过金融机构证明等方式作为救济渠道。未采纳。理由:1.根据第631号国务院令《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建设运行报告(2004—2014)》显示,为保护信息主体的重建信用记录权,征信中心采取改版个人信用报告,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展示方式等措施,及时在信用报告中屏蔽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即及时将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个人不良信息不再在信用报告中展示。因此,征信记录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5年,我们没有必要另外设置期限。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建设运行报告(2004—2014)》显示,征信中心的异议处理工作分为受理、核查和回复三个阶段,涉及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和商业银行多方机构的共同协作,异议处理时间共计20日。另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有错误时,也可以直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申请,由商业银行直接受理,按照商业银行的异议处理流程处理。鉴于国家法规对征信记录异议处理有专门规定,而且已设置相应的救济渠道,我们没有必要另外设置非正规的救济渠道。
2对于婚前买了一套小二房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二胎刚需置换的家庭,贷款的政策能能否放松?毕竟现在的房价和之前的房价差异太大,公积金贷款之前只是贷款了10万块而已。未采纳。理由: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5%设为预警临界点。近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一直高位运行,201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4.94%,2018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42%,均超过预警临界点,流动性风险较大。因此,为降低流动性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我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需适度从紧,放开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尚不成熟。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第二章 提取,第二十五条,应该增加:旧楼加装电梯可以提取公积金未采纳。理由: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提取情形。
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1、请问住房公积金是不是政府强制单位或公司要缴纳的?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公积金是否违法?公司在没有为员工办理公积金的情况下,员工个人是否可以以个人自愿的方式去缴纳住房公积金?
2、第二条 适用范围可否加上单位或公司没为员工办理公积金的,可以以个人自愿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
3、针对以上情况公积金中心是否有相应的措施保障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公积金的情况?
未采纳。理由: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对现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的扩展和补充,因此,单位在职职工不能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关于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在《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已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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