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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2019-02-13 10:16:59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对《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属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新市民及中低收入家庭首次贷款购房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起草了《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19213日—2019226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请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单位提出时加盖该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时由本人签名)。

联系地址:北江二路市财政大楼4楼4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877290

传真电话:0763-3877290

  箱:qy3877290@163.com

 

附件: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213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属性,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利用率,加大对新市民及中低收入家庭首次贷款购房的支持力度,我市拟对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如下: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将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为充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和账户余额挂钩,并较大幅度提高了购买首套住房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值(详见附件)

 

附件: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标准对照表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  月   日

 


附件:

 

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标准对照表

调整前

调整后

首套

90平方米(含)以下

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首套

缴存时间<24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

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倍

24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15倍

144平方米(不含)以上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倍

缴存时间≥48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20倍

二套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倍

二套

缴存时间<24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6倍

24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倍

缴存时间≥48个月

不超过账户余额的10倍

注:可贷额度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超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注:1.缴存时间是指截至申请贷款当月借款申请人累计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月数,不包括停缴和封存的时间;2.可贷额度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得超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主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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